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2民初53号

原告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美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郝美艳,与**山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郝美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朱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