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财保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铭,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陈建军,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7号9-2幢1层。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川0723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绵阳大泰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退回的“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盐亭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6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应领取“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盐亭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1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案外人蒙明熙名下的保时捷WPOAA297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B8××××)及梅赛德斯-奔驰4JGBF2F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1××××)。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随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原告名义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作出(2021)川0723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21年3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川0723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本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绵阳大泰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退回的“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盐亭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6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应领取“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盐亭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11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案外人蒙明熙名下的保时捷WPOAA297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B8××××)及梅赛德斯-奔驰4JGBF2F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1××××)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文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侯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