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3财保115号
申请人:**,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代理人:秦铭,四川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陈建军,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1.请求人民法院对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绵阳大泰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退回的“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盐亭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65万元予以冻结;2.请求人民法院对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应领取“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盐亭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蒙明熙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保时捷WPOAA297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B8××××)及梅赛德斯-奔驰4JGBF2F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1××××)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绵阳大泰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退回的“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盐亭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6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应领取“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盐亭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1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案外人蒙明熙名下的保时捷WPOAA297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B8××××)及梅赛德斯-奔驰4JGBF2F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1××××)。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甘永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