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42号
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碧华,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江,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公司经理。
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大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