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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42号

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碧华,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江,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剑波,公司经理。

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西充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大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