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81执1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油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汇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县(华丰春天二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8月25日,汉族。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2月26日,汉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0元,未受偿金额5167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781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