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兴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案款105808.55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51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585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3905.55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荣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牟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