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兴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泸州兴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支付泸州兴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05808.55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512元,承担执行费1585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兴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冻结***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B1Q2N9和粤LW758S汽车,本院已责令***交付车辆,***称上述两辆车已于2019年用于抵债。现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委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2023年3月25日期限届满),若要求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鼎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70%的股权,本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对上述股权进行冻结,被执行人***称公司已停业三年。
三、委托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房产),但反馈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兴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康 泸
审判员 赵心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牟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