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清溪有色金属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478号
原告:四川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3幢80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74850Q。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人勤,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清溪有色金属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1488189J。
法定代表人:代朝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清溪有色金属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覃仁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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