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与四川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355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6号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J4J61B。 经营者:***,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四川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武候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3幢80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7485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诉被告四川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