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159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全,男,汉族,1959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杨建春,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8层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69676X。
法定代表人: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麟(系被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彭勇,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才伦,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杨建春诉被告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全、杨建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杨建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玉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