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12357号
原告: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超。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经审查查明,本案被告**收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471号仲裁裁决书后,也不服该裁决,已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被告系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起诉在前,本案原告起诉在后。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被告**诉原告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191民初1235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