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2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税华全,男,汉族,1959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8层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69676X。
法定代表人:贺超。
被申请人:彭勇,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税华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税华全、***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税华全、***的申请。
审判员 徐玉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