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56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税华全,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上平远路国窖花园**楼**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69676X。

法定代表人:贺超。

原告***、***、税华全与被告**、四川海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税华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税华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