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平昌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23执保811号
申请保全人平昌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平昌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9)川1923财保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 执行中查明被保全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7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77486.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苟鹏浒
书记员  孙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