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99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6551X0。

法定代表人:雷强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