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99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6551X0。
法定代表人:雷强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