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执3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4月2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强强。
胡生平申请执行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据(2020)川1602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车辆、网络资金、银行、不动产、税务、民政、工商、保险、证券),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时间2020年11月20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另案(执行案号2020川16**执3097号,胡生平申请执行四川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A1××××奔驰牌轿车(查封时间2020年11月26日,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