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司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2019)青25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3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王某,被上诉人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朋某、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未对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表述,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属认定本案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2019)青25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5.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金本加
审判员贾洋
审判员董万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祁有春
附:
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