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民初2869号
原告:**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四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陈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怀仁街道书院路二段332号1幢1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代慧。
被告:吴**辉,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对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