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241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四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613499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