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02民初864号
原告:盘日中,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日富,男,1984年7月3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住所来宾市盘古大道中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盘日中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020年的话费总额2033元的三倍,共计6099元;2.给出一款公证的测速软件及移动流量统计软件;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位于来宾的来宾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盘日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