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2911号之一
原告:大连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8号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宏大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计3,709元。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