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235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忠书,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吴丰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857383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景德东路公交车站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29192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正坚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4元,减半收取100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