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坚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左晓义等与正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3311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景德东路公交车站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29192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岳林,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吴丰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857383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忠书,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左晓义、*岳林与被告正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岳林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左晓义、*岳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左晓义、*岳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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