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3314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景德东路公交车站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29192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吴丰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857383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忠书,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正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3912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金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