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民终7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37号(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857383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景德东路公交车站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2919293。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温州市瓯海郭溪方正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霞榕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L38373243L。
主要负责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正坚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原审第三人温州市瓯海郭溪方正彩印包装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要求更改上诉受理费的申请已经本院审查不予准许,其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