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财保152号
申请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浦巍,男,1974年3月13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县。
被申请人: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蠡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浦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浦巍、***、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9年9月18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被申请人浦巍、***、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浦巍、***、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