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伟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浦晓。
被执行人:浦巍,男,1974年3月13日,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县。
申请执行人无锡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巍确认结欠无锡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计2750000元。该款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巍于2018年12年30日前一次性支付无锡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完毕。二、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巍支付无锡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以27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2%自2018年7月起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随本金递减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00元,由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巍负担(该款已由无锡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巍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无锡通达实业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峰
审 判 员 孙 熠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炜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