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4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浦巍、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财保84号
申请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浦巍,男,1974年3月13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县。
被申请人: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浦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浦巍、***、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苏02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浦巍、***、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浦巍、***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崇安区县两套房产的查封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银行帐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北门支行)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浦巍、***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崇安区县两套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雷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北门支行)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