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72年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