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民初261号
原告: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明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士俭,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福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经济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0804元,退回原告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