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开发区金利达建筑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烟民申字第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开发区金利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城镇居民。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利达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了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但一、二审在审理过程中却增加了医疗费21000元,超出诉讼请求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了21000元。在二审过程中金利达公司认可医疗费由保险公司予以报销,有庭审录像为证。一、二审无形中增加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79206元,一审法院经调查认为***因发生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因***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需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对损失总额和责任分担比例综合计算,***在此次事故中应得的赔偿款额为138149.13元。但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已由***及金利达公司支付,故一审法院从***应得的赔偿款中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将余款117149.13元判令由**顺向***支付,***和金利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处理是正确的。二审庭审中,***亦承认医疗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是正确的,故其认为原判超出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金利达公司是否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与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认为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报销,因此不应再扣除21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武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