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烟台开发区金利达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烟台开发区金利达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金利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烟民四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5日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蓬辛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烟台开发区金利达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划拨上述存款1176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金利达建筑工程公司存款117649元至蓬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蓬莱支行,账号:1536XXX58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荆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