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纪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1718号
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79号院1号楼(老汽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8946B。
法定代表人:孔红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杰,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内1号楼二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5781868H。
法定代表人:赵杏珠。
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29089。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被告:河南世纪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内1号楼二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2653974P。
法定代表人:陈保红。
被告:陈晓明,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赵杏珠,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审理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明源集团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晓明、赵杏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玲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