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1371号
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79号院1号楼(老汽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8946B。
法定代表人:孔红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旭,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鹏,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德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园林路园林小区6号楼2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3X7X641M。
法定代表人:赵站毫,总经理。
被告:河南世纪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内1号楼二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2653974P。
法定代表人:陈保红,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赵杏珠,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德联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杏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之前,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戴远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闵丹丹
书 记 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