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纪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11民初3864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伍,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会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内**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2653974P。
法定代表人:陈保红,总经理。
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29089。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董事长。
被告:陈保红,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被告:陈保华,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被告:陈晓明,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被告:沈秋琴,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肖国超,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与被告河南世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实业公司)、陈保红、陈保华、陈晓明、沈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伍、吕会娟,被告世纪**公司、明源实业公司、陈保红、陈保华、陈晓明、沈秋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肖国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纪**公司偿还平顶山银行合同编号18003045××0100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1193060元。2.世纪**公司偿还平顶山银行合同编号19003079××010005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1183200元。3.平顶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明源实业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西明珠城市花园×号楼×层的门面房(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湛字第1××1号)拍卖、变卖所得或者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4.明源实业公司、陈晓明、陈保红、陈保华、沈秋琴、***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世纪**公司、明源实业公司、陈保红、陈保华、陈晓明、沈秋琴、***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平顶山银行与世纪**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8003045××0100010),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本合同适用的首期借款执行利率为6.96%,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的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结息方式为按半年结息,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于借款到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2月23日贷款到期后,平顶山银行与世纪**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9003079××0100054),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贷款用途用于归还原贷款合同18003045××0100010项下本金,合同适用的首期借款执行利率为6.96%,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的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结息方式为按六个月结息,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于借款到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12月19日,明源实业公司与平顶山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明源实业公司以名下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西明珠城市花园×号楼×层的门面房(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湛字第1××1号)为世纪**公司与平顶山银行签订的发生在2018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的借款合同等债权,提供221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的抵押担保。2018年12月19日,明源实业公司、陈晓明、陈保红、陈保华、***、沈秋琴与平顶山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明源实业公司为世纪**公司与平顶山银行签订的发生在2018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的借款合同等债权,提供637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的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包括但不局限于借款本金(承兑敞口部分)、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编号为18003045××0100010合同签订后,平顶山银行按约将借款17000000元发放至世纪**公司,合同到期后,世纪明公司仅偿还借款本金,拖欠平顶山银行借款利息1193060元。编号为19003079××0100054合同签订后,平顶山银行按约将借款17000000元发放至世纪**公司,合同到期后,世纪**公司仅偿还借款本金,拖欠平顶山银行借款利息1183200元。综上所述,平顶山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各项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现平顶山银行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借款人、保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世纪**公司、明源实业公司、陈保红、陈保华、陈晓明、沈秋琴、***承认平顶山银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世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18003045××010001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1193060元;
二、河南世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19003079××010005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1183200元;
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路西明珠城市花园×号楼×层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红、陈保华、陈晓明、沈秋琴、***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10元,减半收取计12955元,由河南世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红、陈保华、陈晓明、沈秋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