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688号
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菲,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培,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29089。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董事长。
被告:河南世纪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明源工业园内1号楼二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2653974P。
法定代表人:陈保红,总经理。
被告:沈兵,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明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沈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远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占营
书 记 员 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