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10794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0794号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广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鸿哲,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章德铭。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矿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