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

7092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7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774967X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
法定代表人:朱志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伟,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系***丈夫。
上诉人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净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应聘的是上诉人公司检验员岗位,当时面试时双方商谈的被上诉人入职后的薪资为每月包含加班费的综合工资5500元,而被上诉人诉称不包含加班费月工资5500元没有事实依据。双方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即上诉人承诺被上诉人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5000元。但被上诉人事后又反悔,是被上诉人最后放弃入职。上诉人并不存在缔约过失过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即便上诉人在该缔约中存在一定过错,但毕竟未向被上诉人发送正式的录用通知,况且是因为双方对面试时工资标准的沟通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双方并未就建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被上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3.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金额错误。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责任人的行为损害了对方因信赖双方会订立合同而实施的准备行为而产生的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对应的救济方式是对信赖利益的弥补。从被上诉人前一份工作合同解除日期2020年3月13日至今,尚不满3个月,而据上诉人知晓,被上诉人早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其实际损失远远低于16500元,原审按照3个月期限判决上诉人赔偿损失错误。
被上诉人***辨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苏净集团支付***解除聘用合同三个月工资损失16500元、社保2700元、交通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苏净集团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4日,***与苏州艾莱门特切削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莱门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约定从事质量检验员工作,试用期每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5000元。2020年3月4日,***向艾莱门特公司提出离职,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2020年3月13日,***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自艾莱门特公司离职,解除合同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解除类型为劳动者解除。
***提供其与高东升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3日,高东升询问***离职后多久可以上班,***表示一个月吧不清楚公司能提前多久,高东升表示公司通知***可以来上班,让***安排好时间,***表示一个月后来上班,具体需要和公司商量;2020年3月4日,***告知高东升和公司商量后,3月17日可以报到,高东升告知***需要拿到离职证明及体检报告来报到;2020年3月6日,***表示准备明天去体检、要求提供入职体检的证明或录用通知书,2020年3月8日高东升告知***和人事吴灿联系,吴灿对公积金比较了解;2020年3月10日,高东升询问***税前5500元是否包含加班工资,***表示当时没说加班工资包含在内,高东升表示不加班基本工资4500元,加班平时17:40-19:40是50元、周末150元一天,***表示没说包含加班工资,高东升表示时间有点长,记不清楚,当时有提到加班,说了以人事谈的为主,***表示人事刚说了5500元工资帮忙提交,因为高东升说工资有变动,才联系人事,高东升表示和***确认怕出现矛盾,最终以人事和***协商为准。
***提供其与人事吴灿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10日吴灿向***发送疫情期间体检联系单,告知***打印填好信息后去体检;同日,***表示当时谈的是税前5500元,吴灿表示是当时沟通理解上差异,高东升说的5500元是包含加班在内的,***表示人事今天打电话确认工资的时候没错,当时没有说包含加班在内,要求苏净集团给予答复。
苏净集团代理人吴灿陈述,其有打过电话给***,因为***对工资提出异议,所以给***打电话,其跟***说可以先进来做,如果干的好,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工资到5000元;***刚开始说可以的,后来就在微信上发了好多信息不同意了,其是通知***来上班的,高东升是我公司员工,是检验部门的;公司同样检验员的工资都是4000元,当时面试时谈的是综合工资,高东升3月告知吴灿说***符合录用条件,让其通知***来上班,其打电话给***告知工资水平,因为要体检单才加了微信,工资都是人事和员工协商。
***陈述,其在网上投简历,苏净集团人事吴灿联系其,其去面试,开始吴灿面试,后来是高东升面试,吴灿询问其工资要求,其答复税前5500元,加班另算,高东升是以后的主管,故进行了面试,高东升当时询问入职时间及薪资要求,后来因为过年、疫情,高东升3月3日才再联系***;此前单位每月通讯费100元、交通费每天10元、全勤奖100元。
另查明:***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请求。***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由劳动合同、退工手续备案表、聊天记录、苏园劳仲不字[2020]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苏净集团工作人员向***明确作出录用***的意思表示,并询问***的入职时间,要求***进行体检,***明确接受录用,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其次,***因信赖苏净集团作出的录用意思表示,已于收到录用意思表示的次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次,双方因工资标准的事宜产生纠纷,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在面试时协商一致的工资标准,表明双方并未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但苏净集团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向劳动者发送书面的录用通知,未明确告知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双方未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苏净集团作出录用***的意思表示,***基于信赖而离职产生损失,苏净集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张的工资损失、社保、交通费,均属于缔约过失损失的范围,参照***此前的工资水平,故一审法院酌定苏净集团赔偿***损失16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5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陈述苏净集团口头答应其月薪(税前)5500元,另陈述其于2020年3月13日从艾莱门特公司离职,于2020年4月7日入职中世泰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苏净集团向***作出录用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向原工作单位艾莱门特公司申请辞职,但之后并未入职苏净集团,苏净集团存在缔约过失,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应限于直接财产损失。根据***二审中陈述,其于2020年3月13日从艾莱门特公司离职,于2020年4月7日即入职中世泰公司,时间不足1个月,一审判决苏净集团赔偿***损失16500元过高,本院结合***在艾莱门特公司就职的薪资水平、苏净集团的过失程度等因素,酌定苏净集团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
综上,苏净集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因二审出现新情况,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元,由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元,***负担8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元,由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负担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雪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冰丽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