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26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学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继军。
被执行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
所在地邯郸市涉县井店镇。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申请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426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98204.85元,缴纳执行费2038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18年9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9月1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询到在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登记信息,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到庭接受到庭询问;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六、2018年8月24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七、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426执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现国
审判员  杨彦波
审判员  王俊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