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118行审84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左自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学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613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098.98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4098.9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被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6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建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5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希福
代 理 审 判 员   李慧杰
人 民 陪 审 员   郭淑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海香
书  记  员   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