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亚安电子安防有限公司

焦作市亚安电子安防有限公司与武陟县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823民初5843号
原告焦作市亚安电子安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安公司)与被告武陟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第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金海公司)、中原智慧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智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淼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国、被告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纪磊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追加中原智慧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淼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国、被告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纪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原智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与被告签订《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以其及第三人中原智慧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质是原告借用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的名义、资质承接案涉项目的采购和安装,并向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交纳管理费。上述合同系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原告提交《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开工报告》、《初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并安装了案涉项目,被告城管局予以认可,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第三人中原智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应认定原告依约履行了案涉项目的供货及安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未及时提供相应的手续向被告城管局主张债权,属于怠于向被告城管局行使到期债权,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有权代位行使其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负担。因此,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辩称原告不能直接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虽然上述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案涉项目经被告城管局验收合格并使用,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可以按照上述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主张工程款。《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特约工程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管理费用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故工程款应扣除1%的管理费。因此,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及被告自认,可以认定被告城管局的应付到期款项数额为3266304.13元[549.88285万元×(1-1%)×60%],其余款项待符合支付条件时由当事人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的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在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于2017年9月6日确定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为成交单位,成交价为549.88285万元。2017年9月15日,被告(甲方)与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乙方)就乙方承包甲方的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事宜签订《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1、合同总价款为549.88285万元;2、项目付款方式为:自通过省住建厅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付当年的20%费用,以此类推,服务期每满一年付20%,至五年期满,质保服务期为五年。 后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将其承包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分包给原告,以其及第三人中原智慧公司(甲方)名义分别与原告(乙方)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1、分包工程名称: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2、分包合同总价分别为385万元和148.3万元;3、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甲方收到业主方款项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每笔扣除款项的10%作为施工质保金,施工质保金在甲方收到业主方验收报告后一次性支付。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甲方)于2017年9月27日与原告(乙方)签订《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特约工程商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税费备查》、《协议书》,约定:1、管理费收取标准及扣除时间:管理费用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管理费在项目中标后的第一次工程回款中扣除;2、在每笔项目款到甲方账户后,乙方同意甲方扣除该笔款额的10%作为施工验收保证金,在该项目施工结束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持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及材料到甲方处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3、合作项目按照合同内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需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税额交纳给甲方税款,乙方按开具发票金额的2%缴纳所得税,由甲方上缴税务局。上述两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共计533.3万元,系《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总价款549.88285万元的约97%,扣除了管理费(项目合同总额的1%)及所得税(发票金额的2%)。 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由原告实际供货并安装,于2017年9月20日开工,于2017年9月30日完工,于2018年5月24日初验合格,被告于完工后即开始使用设备,并向省住建厅上报验收,但至今省住建厅尚未验收。 被告自认,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但达到了支付工程款60%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武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书、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特约工程商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税费备查、协议书、情况说明、交易鉴证书、成交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认可原告实际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开工报告(2017年9月20日)、开工申请(2017年9月20日)、开工令(2017年9月20日)、项目完成报告、项目验收申请、初验报告等有异议,该证据载明的开工、完工、验收时间与被告自认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2018年的开工报告、开工令等系为二次验收重复制作的材料,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百年金海公司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公告、接处警记录、变更信息、营业执照,不能对抗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被告武陟县城市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亚安电子安防有限公司工程款3266304.13元;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亚安电子安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92元,由原告焦作市亚安电子安防有限公司负担20419元,由第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敏 审 判 员  孙保忠 人民陪审员  冷永亮
书 记 员  张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