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4017号
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农场榨舟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038120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特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586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樵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董 凤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