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鸿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4017号 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农场榨舟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038120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特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976586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湖北***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樵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董 凤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