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16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709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继周,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以南郑州路以西(水城国际东门城发会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崔树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509.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9月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过线下查控,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鲁E×××××号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除此外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