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源泵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源泵业有限公司与东营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1375号
原告山东鲁源泵业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709号。
被告东营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东营市广饶县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山东鲁源泵业有限公司诉东营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法人***(身份证号码******)所有的鲁******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法人***(身份证号码******)所有的鲁******号车辆。
二、冻结被告东营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
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