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1572号之二
原告: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城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271750241N。
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霞,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8165328Q。
法定代表人:李本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柏山,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胡汉云(苏柏山之妻),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杨云峰,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柏山、胡汉云、杨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远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维娜
书记员龚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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