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1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郧阳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21421835997M。
法定代表人:陈宗林,该镇镇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胜,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8165328Q。
法定代表人:李本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民族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林,该局局长。
上诉人***、十堰市郧阳区***镇人民政府因与上诉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胜及原审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上诉人***、十堰市郧阳区***镇人民政府在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后,均未按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预交上诉费。经本院与两上诉人电话联系,均明确表示不予交纳,并放弃上诉。
本案另两上诉人陈胜、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为上诉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业务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十堰市郧阳区***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敬海
审判员  黄 明
审判员  杜 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时青云
书记员李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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