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被执行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8165328Q。
法定代表人:李本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19)鄂0304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6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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