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十堰市丽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1267号
原告:***,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十堰市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5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系***儿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古骐铭,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第三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本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城置业公司)、***、**、古骐铭、第三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鄂03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被告丽城置业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鄂03民终222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上诉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又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鄂03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被告丽城置业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鄂03民终3389号民事裁定,撤销该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次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12元,保全费5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后,应收15406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0406元。
审 判 长  张京郧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人民陪审员  赵丰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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