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柏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苏柏山,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165328。
法定代表人:李本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城北东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271750241。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柏山、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本息共计1128930.06元,并承担执行费15400元,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209元,已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湖北天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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