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十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029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泽,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8165328Q。
法定代表人:李本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原告***与被告十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尚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 洋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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